立遺囑時,法律說要「筆記」,到底一定要用手寫嗎?還是可以用電腦打字?
民國108年2月13日,法務部發了一個解釋函(法律字第10803501680號),主要是在說:
在「公證遺囑」跟「代筆遺囑」裡面,法律規定要有人「筆記」遺囑內容,這個「筆記」不一定要手寫,也可以用電腦打字或其他機器製作。
一、代筆遺囑的部分
法律(民法第1194條)規定,做代筆遺囑時:
要有三個以上見證人
由立遺囑的人口述內容
其中一位見證人負責把內容「筆記」下來
再宣讀給大家確認
問題來了:「筆記」是不是一定要親手寫?
法務部說:
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用手寫。
立法的重點其實是——
把立遺囑人的意思清楚寫成文字
由見證人負責完成這件事
所以:
見證人親手寫,當然可以
見證人先起草,再拿去打字,也可以
直接用電腦打字完成,也可以
因為現在是資訊化社會,用電腦很普遍,沒有理由一定要堅持手寫。
二、公證遺囑的部分
再來看公證遺囑(民法第1191條)。
公證遺囑的做法是:
立遺囑人向公證人說明內容
由公證人「筆記」下來
這裡的「筆記」,法律也沒有明說一定要手寫。
而且公證遺囑的重點其實是:
公證人的專業法律把關
確保遺囑內容合法有效
並不是在靠筆跡來判斷真假。
所以在科技發達的今天:
打字機
電腦輸入輸出
其他自動化設備
都可以做出和手寫同樣效力的文件。
因此,用電腦打字也算是法律上說的「筆記」。
三、總結一句話
法務部這份函釋的結論就是:
在「公證遺囑」和「代筆遺囑」裡面,法律所說的「筆記」,
不限於手寫
可以用電腦打字
也可以用自動化機器製作
重點不是寫的方式,而是:
有沒有忠實記錄遺囑人的意思,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。